被告人牟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自首 从轻处罚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合江县车辋镇

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18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小容

任卫强

许祝平

代理律师:

蔡华刚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论焦点是被告人在事故责任调查阶段接受询问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侦查阶段,接到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未逃避抓捕,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自首,是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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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2014)刑初字第189号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金容
被告人:牟某,男,1960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合江县人,粮农,住合江县,合江县车辋镇人大代表。因本案于2014年8月26日被捕。
辩护人:蔡华刚,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小容;代理审判员:任卫强;人民陪审员:许祝平
6.审结时间: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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