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某被控放火宣告无罪案 无刑事责任能力
案由:
放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玉中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4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兴明 单位:
1.本案是一起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放火案,行为人自某在客观上实施了放火行为,且给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这一事实是清楚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对此都没有异议,但对自某的精神状态,即作案时能否辩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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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3)玉中刑初字第6号判决书。
2.案由:自某放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玉溪分院,检察员肖志勇、代理检察员林力。
被告人:自某,男,现年37岁,汉族,农民,云南省江川县人。1992年10月13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金友富云南省江川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兴明;代理审判员;吕永江张玉虹
6.审结时间:1993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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