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伪造金融票证、受贿案
案由: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通海县秀山宾馆

红塔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通海支行

周源律师事务所

中国银行通海支行

安正律师事务所

周源律师事务所

安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玉中刑初字第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8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梁子安 单位:
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三行为人犯罪行为的惩处是符合严厉打击破坏国家金融秩序犯罪的政策的,对维护金融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伪造金融票证和违反违定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都是严重干扰金融秩序,损害银行信用的行为,对金融部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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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玉中刑初字第46号。
2.案由:罗某等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资信证明、伪造金融票证、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玉溪分院,检察员陈红、徐志刚,代理检察员杨旭。
被告人:罗某,男,42岁,云南省通海县人,曾任通海县秀山宾馆经理。
辩护人:潘绍春红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57岁,云南省通海县人,捕前任中国银行通海支行行长。
辩护人:卢贵聪张福元周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钱某,女,35岁,云南省易门县人,捕前任中国银行通海支行会计、出纳股股长。
辩护人:李立杨维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玉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永福;审判员:吴慧;代理审判员:杨志江
6.审结时间:199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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