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第三者责任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

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8)澄民二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宇英 单位: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争议问题:
1.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保险法》(2009年修订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如果没有及时报案,保险人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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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8)澄民二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男,汉族,1979年7月1日生,住江阴市。
原告:朱某,女,汉族,1978年2月28日生,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施胜华,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住所地: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
负责人:宋某,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勇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唐宇英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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