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传播淫秽物品案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扬刑终字第1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6年09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森荣 单位:
《决定》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罪有许多共同之处,它们在侵害的客体、犯罪主体,客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两罪之间的主要区别,除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外,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在构成犯罪情节上的要求均不同。在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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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1996)邮刑初字第60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扬刑终字第112号。
2.案由:龙某传播淫秽物品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晓峰。
被告人:龙某,女,26岁,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1996年1月27日被收容审查,同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耀扬州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玲玲;审判员:王传明;代理审判员:朱朝阳。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森荣;代理审判员:钱刚徐富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6年7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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