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龙梅英传播淫秽物品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扬刑终字第112号
- 案由:龙梅英传播淫秽物品案
- 原告: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龙梅英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6-09-05
- 定案结论:(六)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决。
- 张×盗窃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2)刑一抗字第4号
- 案由:张×盗窃案
- 原告:江苏省泰兴县人民检察院
- 被告:张×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2-04-15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决。
- 徐敬凤故意杀人案
- 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1991)刑一上字第314号
- 案由:徐敬凤故意杀人案
- 原告: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徐敬凤
- 审级:二审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1-09-30
- 定案结论:4.二审定案结论
二审法院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上述判案理由,于1991年9月30日对徐敬凤故意杀人案作出判决。判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故意杀人罪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徐敬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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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89417-2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