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兴邮城市信用社诉高邮市菊花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案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高邮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

扬州恒信律师事务所

高邮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1998)邮经初字第4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9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俊 单位: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高邮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是否具备保证主体资格。由此而引申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即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否具备保证主体资格。审理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区资金互助组织,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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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1998)邮经初字第476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高邮市兴邮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兴邮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成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贾某,该社信贷科长。
诉讼代理人:金元龙,高邮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高邮市菊花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菊花公司)。
法定代表人:晏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王国培扬州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农村合作基金联合会(以下简称农合会)。
法定代表人:王某,理事长。
诉讼代理人:金标,高邮市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高邮市亚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陈国俊;代理审判员:韩兆平朱朝阳
6.审结时间:199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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