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故意伤害案 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3)邮刑初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5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贞伟 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该案存在以下两个争议焦点:(1)共同犯罪人是否存在实行过限情形。(2)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该案存在着影响认定“实行过限”的两个事实因素:对象错误和具体行为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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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3)邮刑初字第48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女,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高中文化,工人。
辩护人:王慧骏扬州法之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68年8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靖江市人,初中文化,个体经商。
被告人:陈某,男,1967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靖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朱某,男,1967年12月26日生,汉族,江苏省靖江市人,初中文化,无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贞伟;审判员:李庆松;人民陪审员:袁有宝
6.审结时间:200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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