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职务侵占、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 双重身份主体
案由:
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高邮市三垛镇

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3)邮刑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4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贞伟 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贪污贿赂罪系职务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人在作案时是集体企业厂长,同时又担任副镇长,是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厂长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如何认定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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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3)邮刑初字第24号。
2.案由:贪污、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55年3月8日生,汉族,江苏省高邮市人,高中文化,原系高邮市三垛镇副镇长、高邮市第二棉纺织厂厂长。
辩护人:蒋春贵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贞伟;审判员:李庆松;人民陪审员:吉忠山
6.审结时间:200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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