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唐闸热电厂单位受贿,潘某受贿、单位受贿,孙某行贿案 单位犯罪主体中国有企业的认定
案由:
单位受贿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刑二终字第02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3年03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庆茂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单位犯罪主体如何认定,即南通协宝公司的法人人格能否被否定。
刑法对于拟制的社会组织的犯罪活动专门规定为单位犯罪的称谓,而未使用为国际上通行的法人犯罪的称谓,主要是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特殊情况作出的特有规定,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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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02)港刑初字第156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通中刑二终字第028号。
2.案由:单位受贿、贪污案。
3.诉辩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捷、代理检察员任卫东。
被告单位:南通唐闸热电厂。
诉讼代表人:曹某,系南通唐闸热电厂副厂长。
辩护人:顾中伟江苏南通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潘某,男,1946年9月23日出生于如皋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南通唐闸热电厂厂长(法定代表人)、南通协宝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本案于2002年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石金荣江苏南通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孙某,男,1955年5月14日出生于通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原南通长起经贸工程公司经理,因本案于2002年1月25日被监视居住,同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2003年1月29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季刚江苏南通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辩护人:黄吉江苏南通金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日晖;审判员:邓小燕;代理审判员:张亚松。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石汉慈;审判员:郭庆茂;代理审判员:鲁春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1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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