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电子证据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E网商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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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永梅 单位: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销是舶来品,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中国出现。不法分子有的鼓吹不劳而获,“快速致富”,诱骗群众参与传销、牟取暴利;有的恶意抬高商品价格,从事价格欺诈;有的以推销优良产品为名,而行推销假冒伪劣商品之实;有的甚至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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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0)崇刑二初字第3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刑二终字第85号。
2.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君、秦朝勇。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曾用名张志强,男,1979年生,汉族,原E网商务网站总裁。200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丛均尧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若冰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男,1970年生,汉族,原E网商务网站市场部负责人。2009年7月3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媛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1,曾用名陈艺文,女,1969年生,汉族,原东升科技(香港)有限公司、南通猎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网商务网站财务负责人。2010年7月5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萍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彬;代理审判员:王风华周怀洲。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庆茂;代理审判员:何忠林方永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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