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经济秩序 引诱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武夷山市二轻供销社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叶允苏

郑华

吴祖良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公布,新增加了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名,从而扭转了长期以来将传销犯罪"塞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尴尬局面。但是,由于组织、领导传销行为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造成了司法实践认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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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2012)寿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寿宁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志强、书记员阮路远。
被告人程某,男,1969年8月8日生于福建省武夷山市,汉族,高中文化,原武夷山市二轻供销社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审判长:叶允苏人民陪审员郑华、吴祖良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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