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宁县平溪信用合作社诉周某不当得利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民终字第30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明祥 单位:
本案分歧的焦点是不当得利是否成立。
一审判决不当得利成立,主要是根据两点理由:一是原告信用社短款9000元事实存在;二是被告周某领款后一系列举动反常,一审认为这些举动有:(1)周某领款后不回自家店铺却在与自家店铺仅一间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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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1994)寿民初字第14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宁民终字第301号。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寿宁县平溪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范跃宁寿宁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周某,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福建省寿宁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阮应柏福安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家和;审判员:叶冰玲;代理审判员:沈仕祥。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家林;代理审判员:沈鸣鸣杨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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