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危险物品肇事案
案由:
危险物品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8)锡法刑初字第20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洁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有二:一是两名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二是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属于后果严重还是后果特别严重。
1.两行为人构成过失犯罪
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货主未明确告知王某货物的特性因此王某对废电石粉的化学特性缺乏了解,并要求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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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8)锡法刑初字第207号判决书。
2.案由:危险物品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枫。
被告人:王某(曾用名王某1),男,1981年4月18日(自报)出生,河南省太康县人,汉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运输。因本案于2008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钟江苏无锡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2(又名王某3),男,1964年5月13日出生,安徽省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因本案于2008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辩护人:夏仁嵘江苏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刁振杨,安徽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洁;代理审判员:刘新青;人民陪审员:虞彩红
6.审结时间: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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