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洪某、张某危险物品肇事案 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因果关系、严重后果
案由:
危险物品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1号
审理法官:

赵晓燕

朱贞洁

钱莉丽

代理律师:

王文兵

法官解说
随着现代工业和物流业的飞速发展,危险物品在运输中所占比重日益增加。而由于危险物品的特殊属性,如果对其运输的全过程不执行严格的标准,一旦发生意外必将造成灾难性后果。《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描述了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罪状,即违反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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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1号。
(二)案由:危险物品肇事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洪某。
辩护人王文兵,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晓燕;人民陪审员:朱贞洁、钱莉丽。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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