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等人诈骗案 诈骗罪 共同犯罪 帮助犯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终字第0033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是否应认定黄某、钟某、邓某等人为诈骗集团的共犯。二是未接通电话是否应计入诈骗分子拨打的诈骗电话数量。
一、黄某、钟某、邓某等人属于诈骗集团的共犯
审理过程中,一种意见认为,郑某对诈骗集团将其搭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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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刑二初字第003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锡刑二终字第0033号裁定书。
(二)案由:诈骗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余景军。
被告人(上诉人)郑某,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
被告人(上诉人)黄某,男,1984年12月4日出生,壮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
被告人(上诉人)钟某,女,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
被告人邓某,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
郑某、黄某、钟某,邓某均于2013年7月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陆婷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二审阶段均为郑某辩护。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晓燕;人民陪审员:朱贞洁颜冠华。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莉;代理审判员:华栋陆启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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