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王某危险物品肇事案 危险物品肇事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果关系
案由:
危险物品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公司光明中街店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梁延昊

孙加奇

曲丕忠

代理律师:

刘茹洁

陈雄飞

王保根

法官解说
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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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刑初字第58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危险物品肇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博、谭珍珠、范媛丽。
被告人高某,女,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北京金凤成祥食品有限公司光明中街店负责人,于2013年7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
辩护人刘茹洁、陈雄飞,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于2013年7月24日因本案被羁押。
辩护人王保根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延昊;审判员:孙加奇;人民陪审员:曲丕忠。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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