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2)温江刑初字第330号判决书。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员陈枫、人民陪审员刘昌贵、刘萍。
(二)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陈某作为四川申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助理、生产部长,未经许可、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从2010年以来,擅自组织危险化学品乙缩醛试生产。2011年4月18日17时左右,该公司工人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海峡科技园区的公司脂车间内分装、加工乙缩醛时,由于使用非防爆塑料泵分装乙缩醛,塑料泵产生的电火花引燃泄露的乙缩醛余料,最终造成火灾的重大责任事故。经评估:本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 888 369.77元。
(三)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某作为四川申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被告人陈某作为总经理助理、生产部长,未经许可、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从2010年以来,擅自组织危险化学品乙缩醛试生产。2011年4月18日17时左右,该公司工人在位于成都市温江区海峡科技园区的公司脂车间内分装、加工乙缩醛时,由于使用非防爆塑料泵分装乙缩醛,塑料泵产生的电火花引燃泄露的乙缩醛余料,最终造成火灾的重大责任事故。经评估:本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人民币2 888 369.77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林某某、蒙某某、尹某、赵某某、舒某某、舒某、徐某、黄某、苟某某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成都市温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4·18"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分局天府派出所责令改正通知书,四川申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火烧损坏部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鉴定情况说明,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情况说明,保险评估报告及汇款凭证,二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四)判案理由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陈某违反国家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乙缩醛的生产经营许可,且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工人加工分装乙缩醛,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尹某、陈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所举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予以采纳,但指控被告人尹某、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不当,应予纠正。对被告人尹某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尹某系自首,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请求据此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如下: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尹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六)解说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工、临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从两个罪名的法理解释中可以看出,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同属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且都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两个罪名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普通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特别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尹某、陈某作为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加工的公司负责人和直接安全责任人,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的相关规章制度,导致发生由危险物品所引发的重大责任事故,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被告人尹某、陈某的行为应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陈枫)
【裁判要旨】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同属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且都是以发生严重后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两个罪名之间是一种法条竞合的关系,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普通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特别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