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成都应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正义 举证责任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2)温江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明

宋中行

任献军

代理律师:

候姜

张立永

税雪

法官解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何时建立劳动关系、何时解除劳动关系的问题。往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难以认定,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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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2)温江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告):邹某。
委托代理人:候姜,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立永,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成都应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税雪,四川中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应明模型研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志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成都应明模型研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 判 长:赵明;人民陪审员:宋中行、任献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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