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等五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工作人员;量刑
案由: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光夏玻璃装璜有限公司

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

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第170号
审理法官:

林梅梅

梁延昊

方国根

代理律师:

俞艳萍

顾玉红

侯玉红

李威武

裴宇琼

刘建

吴国强

师国宝

法官解说
为了保卫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保证《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贯彻实施,新刑法在对原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修改之后,于第398条之中重新规定了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该条一方面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犯罪可以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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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莉。
被告人顾某,男,1981年2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上海光夏玻璃装璜有限公司职员。
辩护人俞艳萍、顾玉红,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顾某1,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中专文化,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咨询三部职员。
辩护人侯玉红,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威武,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管某,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大专文化,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咨询三部职员。
辩护人裴宇琼、刘建,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大专文化,原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咨询三部职员。
指定辩护人吴国强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1,男,1966年1月9日出生,大专文化,上海东方投资监理有限公司技术工作室业务主办。
指定辩护人师国宝,北京市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林梅梅;代理审判员:梁延昊;人民陪审员:方国根。
6.审结时间:201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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