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463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冰冰。
被告:唐某,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都江堰市青城山高级中学教师,汉族,大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大英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波,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金蓉,审判员:谢建勋;人民陪审员:马定萍。
(二)辩诉主张
1、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2年5、6月间,都江堰市青城山高级中学清美美术班老师被告人唐某为提高该班学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购买了一批具有发射、接收信息功能的作弊器材,并在艺术班内宣传和收取该班今年参加高考的学生章泽藤、冯婕,刘弈盟等18人每人1-2万元不等的费用后,向上述考生提供了可以接收信息的签字笔形作弊器材。期间,唐某从互联网上预定答案,又让被告人龚建在都江堰市高考考场附近的民主小区A-1和紫坪锦苑租赁房屋以提供发射答案的场所。
2012年6月7号、8号的高考期间,被告人唐某将从网上购买的属于国家绝密信息的高考参考答案在民主小区A-1发送给场内上述考生,并安排被告人赵洪波在民主小区门口负责望风,安排被告人龚剑、余帛燃、廖春智和蒲坤在紫坪锦苑分别负责发送答案和望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2、被告辩称
被告人唐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基本罪名无异议,但收费并不是每人都是2万元,答案也并不是高考考试的答案,我也被网上的骗子骗了,也是受害者。
被告人唐某的辩护人辩护: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证据不足。因为本案的答案并非来源于国家机关保管的参考答案,且是开考后获取的试题所做出的答案,此时的试卷已经启封但未使用完毕,只属于“机密级”材料。同时,只从被告人唐某电脑中提取了高考期间用于发射高考试题答案的软件资料,其他资料包括购买高考试题答案的QQ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未能提取,因此,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告人唐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事实。2、被告人唐某持有了高考“答案”并通过无线信息技术泄露给部分考生,使高考答案信息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3、被告人唐某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系希望自己被教的学生能够考上大学,不在于谋取私利,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三)事实和证据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5、6月间,都江堰市青城山高级中学清美美术班老师被告人唐某为提高该班学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购买了一批具有发射、接收信息功能的作弊器材,并在艺术班内宣传和收取该班今年参加高考的学生章泽藤、冯婕,刘弈盟等18人每人1-2万元不等的费用后,向上述考生提供了可以接收信息的签字笔形作弊器材。期间,唐某从互联网上预定答案,又让被告人龚建在都江堰市高考考场附近的民主小区A-1和紫坪锦苑租赁房屋以提供发射答案的场所。
2012年6月7号、8号的高考期间,被告人唐某将从网上购买的属于国家绝密信息的高考参考答案在民主小区A-1发送给场内上述考生,并安排被告人赵洪波在民主小区门口负责望风,安排被告人龚剑、余帛燃、廖春智和蒲坤在紫坪锦苑分别负责发送答案和望风。
2012年6月8日,在李冰中学考场,李某某老师发现第一排中间的男生使用的笔发出了蓝色的光,经检查,那支笔通过微型显示器接受文字和字母信息。案发并由群众举报到公安机关,当日,被告人唐某被挡获并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立案。被告人龚剑将文字信息接收笔的发射器扔到都江堰市至崇州市路段上的元通段西河大桥的河里,未能找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明唐某购买高考试题答案以及信息发射器材并在高考期间发送答案的基本事实。
(2)被告人龚剑的供述,证明龚剑参与本案的基本事实。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某证明,证明当天案发情况。
(2)证人田某证言,证实2012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
龚剑放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在他家。
3、租房协议两份。证实被告人唐某、龚剑分别在都江堰市高考考场附近的民主小区A-1和紫坪锦苑租赁房屋以提供发送答案的场所。
4、收条。证实2012年4月13日,被告人唐某收到张磊家长张和平现金2万元。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唐某处搜查出涉案笔记本电脑一台,以及购买作弊用的“眼镜”型音频接收设备以及配套发射器、接收器;从被告人龚剑的女友处搜查出涉案笔记本电脑三台并予以扣押。
6、物证及照片。被告人唐某购买的作弊用的文字信息接收笔、“眼镜”型音频接收设备及配套发射器、接收器(效果不好未使用)。
7、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兴派出所的情况说明(2012年8月2日)。说明文字信息接收笔的发射器案发后由被告人龚剑扔到都江堰市至崇州市路段上的元通段西河大桥的河里,未能找到。
8、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心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两份(2012年8月27日)。说明在被告人龚剑女友田某处查获的笔记本电脑送往成都刑侦技术部门进行技术处理,从电脑中只提取了高空期间用于发射高考试题答案的软件资料,其他资料未能提取,故无法提取被告人唐某购买高考试题答案的QQ聊天记录和网上银行操作的转款资料。
9、成都市公安局电子数据中心数据检验鉴定报告及四川省考试教育院情况说明。证实都江堰市公安局提供的材料部分内容与四川2012年普通高考试题参考答案完全吻合。
(四)判案理由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在本案中其他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关于这一点并无异议。
(二)、本案中的焦点在于主犯唐某的行为是否满足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检察院所提供证据当中,1、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明了其在高考前购买信息接收器材,同网上卖高考答案的人接触并向其付款的基本事实。2、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心派出所的情况说明两份。这份证据表明在唐某电脑中提取了发射答案的软件资料,其他资料并未能提取,无法提取其购买答案的QQ聊天记录和网上银行操作的专款资料。3、成都市公安局数据鉴定报告及四川省考试院的情况说明。这些证明了都江堰市公安局提供的材料部分内容与四川2012年普通高考试题参考答案完全吻合。
本案当中判定被告人唐某是否满足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最构成要件有两个关键点:(1)、本案的答案是否属于准确的高考答案,以及对于高考答案秘密等级的认定。(2)、唐某德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
首先对于第一点,答案是否属于准确的高考答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法益在于侵犯了国家的秘密安全,秘密外泄将导致国家安全受损以及社会秩序的动荡。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秘密安全以及保密制度。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在主观上要求犯罪分子知道所获取信息的是国家秘密。因此在本罪的构成要件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是关键之一。
本案当中,由检察院提供的成都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报告书及四川省考试院情况说明中所提供的证据证实了本案中的答案部分与高考答案完全吻合。由此可以认定本案涉案答案可以认定为高考答案。因此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辩护意见称该答案是开考后获取的试题所做出的答案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次,对于高考答案的秘密等级认定。根据教育部《2012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等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因此对于高考答案,在该科考试结束之前都应当按照国家绝密事项加以保护和管理。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判决,对于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审判中可以作为参照。因此在本案中,将高考答案在考试结束前认定国家绝密文件加以保护并无不妥。既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同时也可以有效打击泄露高考答案的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当中的第二个焦点在于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在于客观要件不同,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泄露”,即知道国家秘密的人将国家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知道的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则是本不应当管理或知晓国家秘密的人通过窃取、刺探、收买等一切方式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两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关键在于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手段的认定,获取国家秘密的方式多种多样,窃取、刺探、收买等等只要是没有权利接触国家秘密的人通过一切手段获取了国家秘密都可以认定为非法手段。
在本案当中,唐某供述中证实了其向网上出卖高考答案的QQ用户支付购买答案费用以及购买信息发射器材的基本事实,但是这仅仅是当事人自我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加以补充证明。由都江堰市公安局中心派出所的两份情况说明,证实了涉案电脑中发现了用于发射高考答案的软件资料,其他资料未能提取,无法提取被告人唐某购买高考试题答案的QQ聊天记录和网上银行操作的记录。根据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必须有证据加以证明,所有的证据形式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唐某口供虽然有其购买高考答案的供述,但是并没有其他答案加以补充证明,故不能认定唐某的行为构成以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因此对于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罪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本院不予支持。
故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犯罪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五)定案结论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唐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解说
高考是我国重要的考试,几十年的高考为我国提供了成千上万的知识分子以及各行各业的人才。每年几百万考生参加高考,十年寒窗苦读,百万学子都希望在考高中获得一个好的成绩。对于这样一种展示自身能力的舞台,平等性显得尤为重要。试问这样一场关乎学子命运的考试,如果连最基本的公平性都无法达到,那么这个考试的重要性如何得以体现,这样一个考试又如何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因此我们要严厉打击泄露高考试题,或泄露高考答案的犯罪行为,为高考参与者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
高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教育制度,高考后学生根据自己的成绩以及志愿去填报自己理想的大学。由于我国学校资源分布不均,教学质量高低不一,所以学生都想读一个好的学校,获得一个好的发展平台。近几年,关于高考泄题、泄露、收买高考答案的事情屡见不鲜。从中可以看出,不少人将发财的心思放到了高考上,希望通过出卖试题,答案来获取暴利。这样的行为是对我国高考秩序的严重破坏。这样新闻的屡次出现需要我们更加重视高考试题的安全。
法律规范着我们的行为,引导人们在合法的范围内生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破坏秩序的人法律会加以惩处。刑法是我国的重要法律,通过打击犯罪活动来维护社会秩序。对于高考考试中产生的泄题以及出卖答案的现象,我们必须要严厉打击。在这些案件的审理中,我们应当严厉打击那些希望通过出卖试题或答案来谋取暴利的人,同时对于一时受蒙蔽的学生我们应当加以保护,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轻处罚。在法律的天空下,我国的高考必将受到全社会的信任,这样一种人才培养机制也会有效得以运行。
(赵金蓉)
【裁判要旨】高考考题属于国家秘密,对于高考考试中产生的泄题以及出卖答案的现象,我们必须要严厉打击,泄露考题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