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高考考题;国家秘密
案由: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都江堰市青城山高级中学

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文书字号: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46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金蓉

谢建勋

马定萍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高考是我国重要的考试,几十年的高考为我国提供了成千上万的知识分子以及各行各业的人才。每年几百万考生参加高考,十年寒窗苦读,百万学子都希望在考高中获得一个好的成绩。对于这样一种展示自身能力的舞台,平等性显得尤为重要。试问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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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463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冰冰。
被告:唐某,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都江堰市青城山高级中学教师,汉族,大学文化,家住四川省大英县。因本案于2012年6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唐波四川上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金蓉,审判员:谢建勋;人民陪审员:马定萍。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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