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等诉王某2等生命权案 民事 生命权 未成年人保护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

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

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

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

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未成年人保护
文书字号: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1289号
审理法官:

刘忠明

谭伟

刘向阳

代理律师:

曾梓柯

李凯

张云花

法官解说
关于对同桌饮酒者死亡是否承担责任已多有案例,但涉及未成年人饮酒后死亡其亲属要求赔偿的案例却不多。审判实践中分析酒友对同桌死亡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衡量:一是看共饮者是否有恶意劝酒行为;二是看共饮者是否有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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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2)民初字第1289号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张某1,女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曾梓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凯,四川重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代理人王健,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鲁敏,崇州市怀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女,199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肖某1,女,199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理人肖某2,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柳街镇,肖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周某,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柳街镇,肖某1母亲。
被告黄某1,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黄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兰某,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黄某1母亲。
被告罗某,男,198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刘某,男,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委托代理人张云花,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忠明;代理审判员:谭伟;人民陪审员:刘向阳
6、结案时间: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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