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不服都江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决定案 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社会保障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1)都江行初字第05号
审理法官:

苏继东

潘秀芳

李爱玲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行政机关推行行政公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前提,是行政活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之下的基本要求。本案中,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的管理机关,依法公开、公平地保障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社会保障,是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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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1)都江行初字第05号。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决定一案。
3.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郑某。
被告都江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都江堰市社保局)。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世贵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继东;审判员:潘秀芳;人民陪审员:李爱玲。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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