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某等诉骆某1确认合同效力案 合同效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郫县司法局郫筒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都江堰市司法局中兴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02)都江民初字第8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2年10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杜雪明 单位:
本案是一起合同效力确认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及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的真实、自愿以及协议的履行情况均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转让协议的合法性,包括协议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形式要件是否齐备。我们认为,本案的定性、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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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02)都江民初字第877号。
2.案由: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骆某(又名骆某2),男,汉族,农民,1966年5月19日出生,四川省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郫县。
诉讼代理人:易涛、王阳,四川省郫县司法局郫筒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原告:邹某,女,汉族,农民,1966年10月4日出生,郫县人,住四川省郫县(系原告骆某之妻)。
被告:骆某1,女,汉族,农民,1968年8月12日出生,都江堰市人,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系原告骆某之妹)。
诉讼代理人:郭志娟,四川省都江堰市司法局中兴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任蜀闽;代理审判员:袁兴文丁文
6.审结时间:200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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