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诉都江堰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都江堰市自来水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过错推定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2)都江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2年09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晓丽 单位: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城市自来水管道爆管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如何理解。
该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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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2)都江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唐某,1968年生,住四川省都江堰灌口镇。
委托代理人:马敏四川炳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开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开源物管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观凤小区观凤苑。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显奎四川金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胥定路内二环侧。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泽华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晓丽;审判员:曾敬;人民陪审员:蒋俊秋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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