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一案 公共场所;通道;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秀法民初字第00386号
审理法官:

冉绍勇

法官解说
1、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河道是否为公共场所或通道,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因关系本案应否适用该条,从而影响归责原则的适用,对"公共场所"和"通道"的理解是关键。若适用本条之规定,则应适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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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秀法民初字第00386号。
2、案由: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原告杨某1。
被告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昇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糜某,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光明,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冉绍勇。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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