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滕某、冉某寻衅滋事罪案 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事出有因
案由:
寻衅滋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侯迅

万永福

施芳群

代理律师:

刘定刚

法官解说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因侵犯的客体不同,在刑法分则中分属两个章节,二者一般比较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两罪有相似之处,尤其是在寻衅滋事行为中产生伤害结果的情况下如何准确定性,一直是个难题。黎某、滕某、冉某认为其殴打被害人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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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秀法刑初字第00074号判决书。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刑终字第00039号判决书。
2.案由:寻衅滋事罪。
3.诉讼双方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某,绰号瞎子,男,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秀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滕某,绰号沸腾,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秀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冉某,绰号五哥,男,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秀山县。
辩护人刘定刚,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艾阜昌。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侯迅;代理审判员:万永福、施芳群。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7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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