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吏目乡信用社储蓄合同案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法律服务所

重庆市丛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1997)渝四中法民终字第1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12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绍华 单位:
两级法院的判决,几乎都是就事论事,没有理顺法律关系,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不清,是非不明。
本案原、被告之间存在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储蓄合同,一个是保管合同。储蓄合同,是存款人与存款机构约定,存款人将金钱移转于存款机构,并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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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1997)秀民初字第235号。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1997)渝四中法民终字第113号。
2.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52年7月21日生,汉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该县。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昌银,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吏目乡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杨某,主任。
诉讼代理人(一审):杨某1,该信用社会计。
诉讼代理人(一审):彭应举重庆市丛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杨某2,男,1962年10月1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农民,住该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张才芳。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开源;代理审判员:谭国贞冉江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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