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某等诉南宁机务段开发服务公司仓储合同货物损失赔偿案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许昌市橡胶二厂

河南省许昌市外贸粮油公司

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

广西经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4)柳铁中经终字第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仓储合同,也称为仓储保管合同,是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的合同,在仓储合同关系中,一方为存货方,另一方为保管方(也称为仓库营业人)。就实质而言,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租赁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将某一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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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铁路运输法院(1994)南铁经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4)柳铁中经终字第12号。
2.案由:仓储合同货物损失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史某,河南省许昌市橡胶二厂退休工人。
原告(被上诉人):樊某,河南省许昌市外贸粮油公司退休干部。
被告(上诉人):南宁机务段开发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詹克俭广西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黄焕光广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浩;审判员:马晓谦;代理审判员:邓诗中。
二审法院: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柳俐;审判员:胡青兮徐桂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6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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