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程某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劳动关系;高管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丁咏梅

钟雨锋

徐锒

代理律师:

田万平

杨再勇

法官解说
1.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立法旨意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立法旨意是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了确保该规定得以有效实施,《劳动合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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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秀法民初字第01295号判决书。
二审: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525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争议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大博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博金公司)。
委托代理人:田万平、杨再勇,重庆博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某,男,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甘国艳。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丁咏梅;代理审判员:钟雨锋、徐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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