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鸣博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等诉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案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1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5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之斌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有两个,其一是魏某的诉讼地位问题,其二是董事会决议效力问题。
1.魏某的诉讼地位问题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案件,通常情况下,董事会决议效力之争是在股东和公司之间展开。公司的股东认为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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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2778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1127号。
2.案由:确认董事会决议效力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三鸣博雅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外馆斜街泰利明苑211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皓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奚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澳盛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东冉村2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白皓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奚北京市大道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6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登记)。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上诉人):魏某,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柳芳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登记)。
委托代理人:左继超北京市燕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牛晓锐。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秀梅;代理审判员:邢军张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10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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