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宿城刑初字第0102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张莉莉
被告人:伍某1,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在湖南被抓获,2013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鲁银娣、刘成久,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在湖南被抓获,2013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伍某2,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9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戴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2013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仝德明,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在湖南被抓获,2013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曾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2013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东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1,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1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并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10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志强,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2,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3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归案,2013年10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裕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刘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月2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体实,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人员:审判长:王梅玲;人民陪审员:王新权;人民陪审员:徐士伟
(二)诉辩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9月14日前,被告人伍某1与被告人伍某2商定由被告人伍某1在考前提供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试卷,被告人伍某2通过被告人戴某联系到长沙镜宇培训机构的被告人曾某(境宇培训结构经理)、张某(境宇培训机构员工),商定由被告人伍某2提供考前试题,由被告人曾某负责联系老师答题。被告人曾某联系到被告人杨某(京鑫培训机构经理),商定由被告人杨某安排老师答题,所得答案双方共享。被告人杨某安排员工被告人李某1联系五名老师答题,并将接收试题、解答试题的地点定在湖南迪奥宾馆X、XX房间。
2013年9月14日、9月15日,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进行的过程中,被告人伍某1利用自己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担任监考的便利,擅自违规操作拆封试卷,在正式开考前,利用自己的手机偷拍试题,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名称"狼人")传递给被告人伍某2(微信名称哲剑),传递试题共计6份。其中被告人蒋某应被告人伍某1请求,利用自己在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担任监考的便利,违规帮助伍某1偷拍1份试题,在正式开考前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名称Michael蒋)传递给被告人伍某1。被告人伍某1从中获利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蒋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
(三)事实和证据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14日前,被告人伍某1与被告人伍某2商定由被告人伍某1在考前提供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试卷,被告人伍某2通过被告人戴某联系到长沙镜宇培训机构的经理被告人曾某和该培训机构员工被告人张某,商定由被告人伍某2提供考前试题,由被告人曾某负责联系老师答题。被告人曾某联系到湖南京鑫培训机构经理被告人杨某,商定由被告人杨某安排老师答题,所得答案双方共享。被告人杨某安排其员工被告人李某1联系五名老师答题,并将接收试题、解答试题的地点定在湖南迪奥宾馆。
2013年9月14日、9月15日,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进行过程中,被告人伍某1利用自己在湖南财政经济学院担任监考的便利,在正式开考前,利用自己的手机偷拍试卷,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名称"狼人")传递给被告人伍某2(微信名称"哲剑"),传递试卷共计6份。其中被告人蒋某应被告人伍某1请求,利用自己在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担任监考的便利,违规帮助被告人伍某1偷拍1份试卷,在正式开考前通过手机微信(微信名称"Michael蒋")传递给被告人伍某1。被告人伍某1从中获利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蒋某从中获利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伍某2从被告人伍某1处获取试题后,在每一科目开考前,再通过QQ发送至被告人张某的QQ(名为"野蛮的男人"),被告人张某接收试题后,最终传递给在迪奥宾馆等待答题的老师进行答题,负责编辑的员工代某等人通过以"试题题干+答案"的形式,把答案信息传至事先建好的QQ群内,与群内好友共享。被告人张某获取试题答案后,再通过QQ将试题答案传递给被告人戴某、伍某2,被告人伍某2、杨某、曾某在获取答案后分别用于出售牟利。
被告人杨某在与被告人曾某合作的同时,另外又联系了被告人李某2,商定由被告人李某2在考前向被告人杨某发送考试试题,杨某获取答案后与被告人李某2共享。被告人李某2安排尹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杨某设定的迪奥宾馆,等待接收试题和传输答案。在2013年9月14日上午的科目考试中,因被告人李某2未能向杨某一方提前传递试题,双方合作未果。但尹某从被告人杨某一方的QQ群内获取了50余道试题答案,通过QQ(号码为4227395XX)发送给被告人李某2(QQ号为1843608XX),被告人李某2将试题答案出售给考生。2013年9月14日下午14时40分,被告人李某2的QQ(号码1843608XX)在名为"李秋天"的QQ群内发送2013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部分试题。
被告人王某在2013年9月14日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进行过程中,通过事先加入的名为"李秋天"、"今年六月"等QQ群,获取了全国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的答案(经比对与被告人张某发送给被告人戴某QQ邮箱内的试题答案具有一致性),利用李某3(另案处理)在宿迁淮海技师学院任教的身份条件,将获取的答案以纸条传递给考生吴某,被告人王某从吴某处共计获取人民币9900元。另,2013年9月14日至9月15日,在国家医学统一考试进行过程中,被告人王某通过上述方式获取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考试和2013年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答案共计6份,通过QQ传递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获取答案后出售给考生,共计获取人民币3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鉴定,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是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试题、试卷(包括备用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2、公安机关从被告人伍某1手机中查获其发送给被告人伍某2的3份试题和2013年9月国家一级建造师的考试试卷原题具有一致性。从被告人戴某手机中查获的试题答案4份和2013年9月国家一级建造师的考试试卷原题具有一致性。
3、被告人王某传递给吴某的有关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答案和2013年9月国家一级建造师的考试试卷原题具有一致性。
4、经鉴定,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启用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被告人王某发送给被告人刘某的有关执业医师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试题答案与2013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相关类别、单元试题原题具有一致性。
另查明,被告人伍某1、蒋某、张某于2013年10月16日在湖南被抓获归案,被告人伍某2于2013年10月9日在湖南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戴某、曾某于2013年10月15日在湖南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10月9日在湖南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1于2013年10月11日在湖南被抓获归案,并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李某2于2013年10月13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于2013年9月15日在宿迁市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9月16日在江苏省盐城市被抓获归案。还查明,被告人伍某1退出赃款人民币65000元。被告人曾某被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75300元。
(四)判案理由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1、蒋某作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告人伍某2、戴某、张某、曾某、杨某、李某1、李某2、王某、刘某以收买、窃取、刺探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蒋某、张某提出其系从犯以及被告人曾某的辩护人提出曾某在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蒋某、张某、曾某的供述以及同案被告人戴某等人的供述、证人代某等人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曾某、张某通过被告人戴某与被告人伍某2联系,从被告人伍某1处获取一建考试的试题,并与被告人杨某合作取得一建考试的试题答案,被告人蒋某帮助被告人伍某1偷拍试题从中获利,被告人张某作为曾某的员工,受其安排参与传送试题及答案,各被告人为了各自利益,各取所需,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上述被告人的辩解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1只是在杨某的安排下负责找老师答题,其没有获取试题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供认2013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前几天,杨某为了获取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及答案,让其找相关老师来做题,其知道是为学生考试作弊用的,其根据杨某的要求联系五名老师过来答题,并安排好宾馆房间为答题时用,其后来还在杨某安排下协助考生作弊,事后经过杨某同意,给答题的老师相关酬金。其供述得到被告人杨某供述的印证,且有证人袁某、陈某、谭某等人证言,证实被告人李某1帮助被告人杨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当时国家尚未公开或公布的2013年全国一级建造师试题及答案,其行为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特征。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以及其他辩护人提出本案中国家秘密密级及期限的认定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经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关于对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涉嫌考题泄密的检材进行同一性和密级认定的函》,证实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启用之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江苏省卫生厅出具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关于涉案试题比对情况的复函》,证实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试卷启封前均为机密级国家秘密。法院认为,上述部门作出的有关国家秘密密级及期限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该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获取的一建考试试题系被监考老师泄露出来的处于失控状态的试题,该试题已不属于国家秘密,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李某1的辩护人提出李某1在获取一建考试试题前,试卷已经被人启用,不属于国家秘密;被告人李某2的辩护人提出李某2获取的一建考试试题系已经被他人公开传递的试题,不属于国家秘密;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刘某获取的试题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公诉机关无证据证实的意见。法院认为,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根据相关部门的鉴定,证实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启用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综合笔试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考试》的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启封前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李某1、李某2、刘某等人获取上述相关考试试题或答案均在考生结束考试之前。意即国家尚未将该国家秘密公开或公布,任何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从他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均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伍某1、蒋某、伍某2、戴某、张某、曾某、杨某、李某1、李某2、王某、刘某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各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相同的意见,法院已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伍某1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蒋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伍某2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戴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曾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被告人杨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1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李某2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蒋某、王某、刘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伍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5000元,被告人曾某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5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笔记本电脑、无线信号发射器、文本信号接收器等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六)解说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启用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试离开考场之前的时间段。
被监考老师泄露出来的处于失控状态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虽然试卷已经被人启用或试题已经被他人公开传递,但行为人在考生结束考试之前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从他处非法获取上述相关考试试题或答案,意即国家尚未将该国家秘密公开或公布,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王梅玲)
【裁判要旨】被监考老师泄露出来的处于失控状态的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试题,虽然试卷已经被人启用或试题已经被他人公开传递,但行为人在考生结束考试之前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从他处非法获取上述相关考试试题或答案,意即国家尚未将该国家秘密公开或公布,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