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某1等泄露国家秘密、伍某2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共同犯罪
文书字号:
(2014)宿城刑初字第0102号
审理法官:

王梅玲

王新权

徐士伟

代理律师:

鲁银娣

刘成久

仝德明

王其杰

文东海

张志强

徐裕建

吴体实

法官解说
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情的事项。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试题、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在启用前为绝密级国家秘密,"启用前"意即"启封并使用完毕之前",特指考生按规定结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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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2014)宿城刑初字第0102号
2、案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张莉莉
被告人:伍某1,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在湖南被抓获,2013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鲁银娣、刘成久,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蒋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在湖南被抓获,2013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伍某2,男,因本案于2013年10月9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同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戴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2013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仝德明,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6日在湖南被抓获,2013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曾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2013年10月18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其杰江苏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某,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文东海,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1,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1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并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2013年10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志强江苏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某2,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3日在湖南长沙被抓获归案,2013年10月14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自抓获之日起被限制人身自由),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徐裕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
刘某,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月21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吴体实,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人员:审判长:王梅玲;人民陪审员:王新权;人民陪审员:徐士伟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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