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某、李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秘密;执业资格考试
案由: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2011)静刑初字第405号
审理法官:

姜灏

芮志平

余震源

代理律师:

翟建

余增国

张秀华

王红宇

法官解说
一、被告人叶某是否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被告人叶某受聘任为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终审专家,参与部分科目试卷的命题、初审及试卷的终审、校对工作,接触并知晓该科目试题的全部内容。期间,他多起签订保密责任书,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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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2011)静刑初字第405号
2、案由: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婷
被告人叶某。
辩护人翟建、余增国,上海市翟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
辩护人张秀华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红宇,上海知亦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姜灏;审判员:芮志平;人民陪审员:余震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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