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泄露国家秘密案
案由: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

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刑终字第159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一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通过互联网公开买卖含有国家秘密的书籍的定性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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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08)密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中刑终字第1598号裁定书。
2.案由:泄露国家秘密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代理审判员李昆。
被告人(上诉人):余某,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四川省丰都县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北京市密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秘书科副科长。因本案于2008年4月23日被捕。
辩护人:高士辉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晓明;审判员:杜娟;代理审判员:苏丽娟。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吉祥;代理审判员:蔡宁易大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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