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584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源。
被告人廖某,男,41岁(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户籍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1日被羁押,同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旭,北京市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兵;代理审判员:孙加奇;人民陪审员:桂衡。
二、诉辩主张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1月至2011年9月间,被告人廖某在卫生部北京医院使用伪造的收费单,为其妻杜某某(患尿毒症)进行透析治疗,骗取该院治疗费人民币172 456.1元。被告人廖某于2012年2月21日被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赃物已起获并扣押在案,赃款未起获。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三、事实和证据
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于2007年11月至2011年9月间,多次使用伪造的医院收费单,骗得卫生部北京医院为其妻杜某某(患尿毒症)进行透析治疗,造成北京医院治疗费损失总计人民币172 456.1元。被告人廖某于2012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抓获。被告人廖某于庭审结束后退缴全部赃款,在案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2011年11月3日民警接北京医院保卫处报案称:患者杜某某自2007年11月-2011年9月上交的多份收费单印章与该院门诊收费印章不符,且没有收费记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民警经工作发现杜某某的丈夫廖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2012年2月21日在北京医院诊疗楼6楼将廖某抓获。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在案扣押涉案红色印章3枚,印泥1盒,北京医院收费单51张。
3、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对涉案49张收费单印章进行鉴定(因2张收费单印章不清无法鉴定),检材上的印章印文与北京医院提供的样本印文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制定血液透析政府指导价的通知》,肾内科、血透室收费项目单及卫生部北京医院出具的证明,证明血液透析价格为每次人民币420元,杜某某未交纳的透析治疗费金额总计人民币172 456.1元。
5、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明杜某某于2007年开始在北京医院做透析治疗,开始每周做3次,两三个月后改成每周2次,杜每个月交费1次,每次都是医院先把透析交费单开好,患者找大夫领取交费单到门诊收费处交费,然后拿着盖有收费章的单子交回透析室,其见到单子就给杜某某做透析。杜某某每次交费都是交1个月的费用,每个月做八至九次,每次透析费用人民币420元。2011年9月份,其单位要求每个科室进行财务查账,其科室发现杜某某没有门诊交费信息,但一直在做透析,遂将情况上报科室主任,主任上报医院相关部门。
6、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9月份,其科室开始使用门诊收费确认系统,发现有一名叫杜某某的患者交的收费单子没有收费记录,后上报医院领导。杜某某患有肾功能衰竭,从2007年下半年就开始在其医院做透析治疗,收费流程是其科室的白某某开透析收费单,之后患者去交费,交费后将收费单交回透析室白某某处留存,看收费单上是否有"门诊收费章"确认交费,然后患者就可以按次数做透析。
7、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证明其2007年6月患上尿毒症,并到北京医院进行治疗,开始每星期3次透析治疗,2011年开始,每星期改为2次,每次都是和其爱人廖某一起去医院,透析每次人民币400多元,每月大约花费人民币3000余元,每次都是廖某去办理交费,费用以前是自费,后居委会给报销一部分,其一家三口有低保,廖某每天开三轮车拉黑活赚钱。
8、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明其妻子杜某某2007年患了尿毒症,从2007年开始在北京医院每周做2次血液透析,每次费用是人民币420元,从2007年底左右其开始使用伪造的北京医院公章盖在收费单上,之后再交到北京医院透析室,这个办法一直用到2011年12月,每月做8次透析,每月需要费用人民币3360元,每月交1次,自2007年底至2011年底,共有48次以上,涉及金额约人民币16万余元。其共找过3个人刻章,第一次是2007年11月份左右,找一女子刻了1枚章,第二次是2008年6月左右,找一男子刻了2枚章,第三次是2010年7月,因医院换章,其找一男子刻了3枚章,其提供章样,后对方将章给其。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结婚证,证明廖某的身份情况及与杜某某的关系。
四、判案理由
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伪造收费单据,骗取医院治疗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廖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全部退赔医院损失,综合考虑其犯罪动机、主观恶性,对其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五、定案结论
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廖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七万二千四百五十六元一角,发还被害单位卫生部北京医院,公章三枚、印泥一盒予以没收,伪造的卫生部北京医院收费单五十一张存案备查。
六、解说
本案一经媒体报道,便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南方周末、三联生活周刊、凤凰网、新浪网等知名媒体分别发表专刊并追踪报道,名人微博、各大论坛进行转载和评论,央视《看见》栏目对廖某进行了专访。媒体的温情报道,使网友大多对廖某持同情甚至支持态度,认为他有情有义,为救妻而犯罪实属无奈,情有可原,将之与妻子的相濡以沫称为现实版的"北京爱情故事",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助,为廖某退缴全部赃款并募集了巨额的后期治疗费用。同时也有另一种声音认为媒体、网友的热捧会淡化廖某的犯罪负疚感,并可能会误导社会舆论,影响公众价值判断,廖某为"小爱"而损社会公平和法律权威,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和法律惩罚,否则会带来不良的示范作用,无法达到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法律效果。一股强大的舆论压力将审判推到了风口浪尖。纵观本案,既有犯罪时间长,诈骗次数多,数额巨大的情节特点,也有医疗保障机制不健全的社会因素及家庭贫困、不离不弃的伦理道德观念为支撑,如何对廖某进行量刑,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最佳契合点,成为考验审判智慧的关键。
是否适用缓刑是本案争论的焦点。适用缓刑,无疑会顺应网络民意,但担心会误导社会舆论,引起社会效仿,达不到刑罚一般预防的目的和良好的法律效果。适用实刑,则可能导致廖某妻子无人照顾、孩子无人看管的家庭悲剧,虽然能彰显法律的威严,但却难以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我们认为,本案适用缓刑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
一、宣告缓刑的可行性。首先,本案宣告缓刑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等六种侵犯财产犯罪处罚标准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诈骗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为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满足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同时,《刑法》第99条又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如果刑期为有期徒刑三年,可以宣告缓刑。其次,对廖某的规范化量刑符合宣告缓刑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并考虑廖某的家庭情况及犯罪动机,确定量刑起点为36个月(3年),诈骗金额17.2万元,超过数额巨大起点(10万)7万元,增加15个月(每5.7万增加1年),确定基准刑为51个月,被告人廖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减少基准刑10%,全部退缴赃款,可减少基准刑30%,同时诈骗时间长,次数多,酌量增加基准刑10%,综合以上情节,确定宣告刑为51*(1-30%)=35.7(3年)。根据量刑规范化的要求,可以对廖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次,廖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其他条件。廖某一家靠低保和开黑摩的为生,妻子身患重病需要高额的医疗费用,廖某为能让妻子先不死才铤而走险,这种为救命而犯罪的动机体现了其较小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退缴全部赃款,表明了其已认罪、悔罪,所在社区对廖某的援助及治疗基金的募集反映了其再犯可能性较小并对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所以对廖某适用缓刑完全符合刑法的规定,具有可行性。
二、宣告缓刑的合理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要求确保良好法律效果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回归社会,是否有利于减少社会的对抗,促进社会和谐,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司法为民的执法理念要求我们审判工作要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做到情法相融,理法相通,只有达到既公正司法又一心为民,那才是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对廖某适用缓刑正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司法为民、融情于法的内在要求。
同时,我们认为对廖某适用缓刑并不会影响公众价值判断和引起社会效仿,不会阻碍刑罚一般预防犯罪目的的实现。正如著名刑法学家林山田所说:"只要基于正义与衡平的理念以及公正报应的原则,依据行为的程度与行为人的罪责,定出报应刑罚,促成社会大众在法律情感上的共鸣,增强一般民众的法意识。在此情况之下,即能以此公正的报应刑罚实现一般预防的目的构想,如此,则报应刑刑罚即能与一般预防相调和。"如果过于着眼于一般预防的需要,会对行为人判处过于严厉的刑罚,造成刑罚与罪行不相适应,使其成为一般预防的牺牲品。对廖某适用缓刑,无疑会促成社会大众在法律情感上的共鸣,增强一般民众的法意识。
基于此,我们认为对廖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宣告缓刑是最佳选择,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孙加奇)
【裁判要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