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受贿案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253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杨洪武

杨洪武

李明泽

法官解说
1、对于本案处理的两种主要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的专车司机,其身份是工人,被单位临时安排、兼职、无报酬从事采购工作,没有管理者的地位,没有相应职务,在采购汽车配件的过程中没有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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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刑初字54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刑终字2536号裁定书。
2.案由:受贿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长清县,高中文化,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司机,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3月2日被羁押,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杨洪武(一审),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二审):杨洪武、李明泽,北京市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兵;代理审判员:朱锡平;人民陪审员:朱树荆。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子良;代理审判员:陈光旭;代理审判员:常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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