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非法持有毒品案 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毒品犯罪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广元市朝天区法院(2011)朝天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瑞君

赖文堂

赵晓燕

代理律师:

朱光友

法官解说
通过对在本案的审理,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的认定方面还存在争议,特提出以下两点供探讨和学习。
1、2008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以下简称<新毒品纪要>明确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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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元市朝天区法院(2011)朝天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娜、蒲兴琼。
被告人:刘某1,曾用名刘某2,男,出生于1972年11月6日,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2011年6月10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朱光友,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瑞君;审判员:赖文堂、赵晓燕
6、审结时间: 201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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