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某诉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中行终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定湘 单位:
1.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同时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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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1999)岳行初字第29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中行终字第14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涂某,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康准,浏阳市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湖南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法定代表人:瞿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该校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萍;审判员:侯立伟李伟玲。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段衡辉;审判员:赵晓燕;代理审判员:刘应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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