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某不服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湖南公司

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3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冷罗生 单位: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涉外行政诉讼案件。为了正确处理此案,法院在审理时认真审查了以下两个方面:
1.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是否有权作出出入境管理处罚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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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长中行初字第1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D(中文姓名:达某),男,28岁,加拿大国籍,商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湖南公司职员,原住615MEREDITH RD,现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代理人:陈清觉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肖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局法制办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定湘;审判员范建军段衡辉
6.审结时间:199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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