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71医院诉张某、沈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乡方正律师事务所

新乡豫北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卫辉市金友防伪标识厂

河南省延津县司寨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终字第24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文超 单位:
本案是一件民事案件,但与宪法有密切关系,涉及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权与法人名誉权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权,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公民所拥有的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依法行使这项权利受到宪法和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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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1998)红民初字第931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新民终字第248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71医院(以下简称371医院)。
住所地:新乡市文化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马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郭德战新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孙某,该院副院长。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48岁,住新乡市。
诉讼代理人:杨立新乡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薛某,河南省卫辉市金友防伪标识厂职员。
被告(上诉人):沈某,女,44岁,系张某之妻。
诉讼代理人:郑剑武,河南省延津县司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生;审判员:傅朝晖原培宏。
二审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新河;审判员:王宏彦范建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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