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故意杀人案 聋哑人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新刑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0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卫红 单位: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但由于犯罪主体是聋哑人,即非正常的健全人,从而使本案在量刑上具有特殊性。
聋哑人犯罪如何负刑事责任?我国1979年《刑法》第十六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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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新刑初字第6号。
2.案由:王某等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林。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男,64岁,长垣县人,系被害人刘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香萍长垣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21岁,汉族,聋哑学校四年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故意杀人1997年1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北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海保福秦兰石新乡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翟某,男,24岁,汉族,聋哑学校三年文化程度,系长垣县残疾人联合会福利厂职工。因涉嫌故意杀人于1997年1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北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陈其亮吕志兵长垣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爱国;审判员:李永德刘卫红
6.审结时间:199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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