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新伟等故意杀人案
- 判决书字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新刑初字第6号
- 案由:王新伟等故意杀人案
- 原告:刘照修,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 被告:王新伟,翟二鹏
- 审级:一审
-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审结时间:1997-05-08
- 定案结论:(五)定案结论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王新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照修经济损失2000元。
2.翟二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照修经济损失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