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受贿案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信宜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李楠

林琮尧

梁东清

法官解说
陈某的身份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条件正确,其利用其职工代表的身份及便利条件,在处置国有资产抵债过程中,协助债权人赖某尽快实现债权,并收受赖某人民币5万元的贿赂,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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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 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人民法院(2014)茂信法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刑二终字第103号刑事裁定书。
(二)案由:受贿罪
(三)控辩双方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高中文化,原信宜市对外经济发展公司职工。
原公诉机关广东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信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登;审判员蔡标荣;代理审判员许晓明
二审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楠,审判员,林琮尧,代理审判员,梁东清。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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