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裁定)书字号: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2)马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潼。
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福州市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嘉萃,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楠;人民陪审员:钟 承 荣、魏 积 忠。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 2012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沪BXX1XX/沪F19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右侧车道上行驶。途经沈海高速公路B道2005KM+200M路段时,因王某不熟悉路况,在连续下坡路段挂高速档位行驶且处于连续制动状态,导致车辆制动失效。车头右侧碰撞前方同在右侧车道上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闽JXX1XX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后尾部,致闽JXX1XX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撞上右侧防护栏并翻出防护栏外。同时,沪BXX1XX/沪F19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也撞上右侧护栏,致使驾驶室甩到右侧护栏外,坐在副驾驶位上的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兰某被甩出驾驶室,并坠落到右侧护栏外的护坡上,当场死亡,而牵引车身直接冲撞到左侧中央防护栏。案发后,经鉴定,王某及李某的伤情均为轻伤。经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认定,王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兰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兰某的家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属过失犯罪;2、被告人王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3、本案的被害人兰某系被告人王某的妻子,王某作为家里的经济支柱,还有四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4、被告人王某已向本案的另一名被害人李某支付了3000元作为抢救费用。综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
(三)事实和证据
2012年7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沪BXX1XX/沪F19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右侧车道上行驶。途经沈海高速公路B道2005KM+200M路段时,因王某不熟悉路况,在连续下坡路段挂高速档位行驶且处于连续制动状态,导致车辆制动失效。车头右侧碰撞前方同在右侧车道上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闽JXX1XX号重型厢式货车左后尾部,致闽JXX1XX号重型厢式货车车头撞上右侧防护栏并翻出防护栏外。同时,沪BXX1XX/沪F19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也撞上右侧护栏,致使驾驶室甩到右侧护栏外,坐在副驾驶位上的被告人王某的妻子兰某被甩出驾驶室,并坠落到右侧护栏外的护坡上,当场死亡,而牵引车身直接冲撞到左侧中央防护栏。案发后,经鉴定王某及李某的伤情均为轻伤。经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认定,王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兰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兰某的家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以下证据: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7月18日21时许,他驾驶闽JXX1XX号重型货车从马尾往宁德方向行驶在右侧车道上。23时左右,车子途经沈海高速公路B道的一个长下坡,车速在40-50公里/小时,突然他听到车后传来一阵巨大的响声,并感觉到有一股很强的冲撞力使得车子震了一下。之后,他不间断地踩刹车想控制车速,但车子已经控制不住,车子在碰刮到右侧的防护栏后,翻到了护栏外,他整个人就从驾驶室里甩了出来,致使左脚骨折,头部也受了伤。后来他硬撑着爬到护栏边,举起手来向过往的司机示意,一辆小车停下来帮他报了警。(侦查卷P83—86)
2、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证实2012年7月18日18时许,他驾驶沪BXX1XX/沪F19XX挂重型半挂车从南安水头上高速公路准备前往上海,车上拉了约37吨的石板材,他的妻子兰某坐在副驾驶座上,没有系安全带。23时许,途经沈海高速(福州往罗源方向)的一个长下坡路段,他行驶在右侧车道上,一路下来挂10档行驶,采取了点刹,时速约在60公里/小时。当时他的车子距离前方同车道上的闽JXX1XX厢式货车约200-300米,他想向左侧超车却被另一辆货车抢先,他急踩刹车但刹不住,车子的气压表当时已经到了红线,于是车头直接撞上了闽JXX1XX货车尾部左侧。闽JXX1XX货车被冲撞到了右侧防护栏外,他的车头撞到右侧防护栏后,车子失控又冲撞到对向车道。他从驾驶室里爬出后一直在找妻子兰某,警察来了以后,发现他的妻子被甩到护栏外的斜坡上,后经120医生确认,已经没有了生命迹象。(侦查卷P71—82)
3、鉴定结论,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立司[2012]车检字CJ303、CJ302号车辆检验鉴定报告,证实:(1)沪BXX1XX/沪F19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事故前处于连续制动状态,因摩擦片与制动鼓摩擦产生热衰减造成制动效能逐步衰减而导致制动距离延长。(2)闽JXX1XX重型厢式货车在事故前均未发现异常;(侦查卷P114—136)
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立司[2012]痕检字第HJ0199号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事故发生时,沪BXX1XX/沪F19X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闽JXX1XX货车,随后沪BXX1XX牵引车向右甩头,牵引车二轴右侧轮胎、驾驶室右侧与沪F19XX挂号半挂车车身右前侧护栏及其上方(挂车车身栏板外侧)碰撞而形成的痕迹特征;(2)置于沪BXX1XX牵引车副驾驶座的兰某在甩出驾驶室外时额部中右部、右颧部、右耳符合与沪F19XX挂号半挂车车身栏板外部碰撞而形成的痕迹特征;(侦查卷P137—146)
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2012]醇检字第599、600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证实王某和李某的全血样均未检出乙醇含量; (侦查卷P147—160)
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2]尸鉴字第75号尸表检验意见书,证实兰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心、肺)损伤死亡;(侦查卷P89—99)
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行健司法鉴定所[2012]伤鉴字第126、127号伤情鉴定意见书,证实:(1)王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右锁骨中段骨折,左肩胛骨骨折,左侧第4、5肋骨骨折,属轻伤。(2)李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左股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属轻伤;(侦查卷P100—113)
4、勘验、检查笔录,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发生在沈海高速公路B道2005KM+200M处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侦查卷P9—16)
5、物证、书证,淮滨县公安局新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实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侦查卷P53)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兰某不负事故责任(侦查卷P161—164);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简项信息、常住人口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据、机动车驾驶人身体证明条件等书证,证实被告人王某的准驾车型为A2,沪BXX1XX重型半挂牵引车和沪F19XX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均系上海紫适物流有限公司所有,投保公司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害人李某的准驾车型为B1、B2,其所驾驶的闽JXX1XX重型厢式货车系郭强平所有,投保公司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侦查卷P25—50、167—168);
淮滨县公安局新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和注销证明、户口簿复印件,证实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兰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五名子女,其中四名子女未成年。被害人兰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于2012年7月18日死亡;(侦查卷P61—69)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福州高速公路支队二大队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解除暂扣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扣押的行驶证和肇事车辆均已退还给被告人王某和被害人李某;(侦查卷P17—19、170、P190—193)
被害人兰某的亲属共同出具的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兰某的亲属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侦查卷P196)
被害人李某的妻子柳某出具的收条,证实案发后,她已收到王某预付的治疗费用3000元;(补充材料)
被害人李某出具的对王某交通肇事一案的意见,证实本起事故在给他带来永久的身体残疾的同时,还让他及其家庭蒙受着经济损失。被告人王某事后并没有给予他相应程度的赔偿,没有悔意。要求对被告人王某从重处罚。(补充材料)
上述证据材料,经本院核实,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予以确认。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四)判案理由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李某部分经济损失,且其犯罪行为已得到被害人兰某家属的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虽然被告人王某尚未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但考虑到被告人王某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妻子兰某已去世,家中现有四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生活困难,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角度出发,可对被告人王某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五)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解说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类犯罪,主观恶性低于故意犯罪。交通肇事案件往往造成多方的伤害,被告人不仅是加害方,也可能成为受害方,本案当中被告人王某的交通肇事行为造成直接后果,一是致其妻子兰某的死亡,二是致受害人李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支付了被害人李某3000元的抢救费用,同时也获得了被害人即其妻子兰某其他亲属的谅解。另外,因其妻子的死亡,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扶养,被害人李某的损失还需要进一步赔偿,主审法官认为羁押不是刑法处罚的唯一手段,在惩处的同时弥补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减少社会危害性,有效维护公平正义才是法律的真实意义,所以结合全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缓形,给予其机会重新生活的机会,让其创造财富,弥补被害人损失,同时担负起父母之责。
(李楠)
【裁判要旨】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四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一是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二是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三是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