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民间借贷 借条 举证责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该案中,张某就其主张的吴某向其借款150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吴某签名和捺印的借条。吴某在一审时辩称借条不是其本人书写,在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借条为其本人签名和捺印并判决其承担偿还本息的责任后,吴某在上诉时称该借条非其真实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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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13)房民初字第815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某,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女。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璐;人民陪审员:陈永慧;人民陪审员:牛毓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珊;代理审判员:李琴;代理审判员:李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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