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等诉武某抵押权案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终字第150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8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相颖 单位: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加安全,往往在借款抵押过程中,就抵押物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以便在借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清偿时,直接依买卖合同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那么,这种买卖契约的性质与效力如何认定呢?是附条件的买卖合同还是流质抵押合同,也因此...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0)民字第316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终字第15089号。
2.案由:抵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程某、贺某。
委托代理人:杨华民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武某,男,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密云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晓辉;审判员:陶金茹;代理审判员:郑伯存。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珊;审判员:周岩种仁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