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郭某诉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平桥支行抵押权案 抵押权 存续期间 行使期限 诉讼时效
案由:
抵押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

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分行

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

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旭

崔仁海

左立新

代理律师:

刘雪红

熊庭富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抵押权的行使期限。
1.主债权诉讼时效与抵押权的期限的关系
本案主债权经续展后至2004年12月27日到期,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为2004年12月28日起至2006年12月28日止。抵押人熊某2007年底向法院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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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65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06号判决书
2.案由:抵押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熊某、郭某。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胡国铭,平桥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平桥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平桥支行)。
负责人吴德宏,该支行行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李某,中国农业银行信阳市分行工作人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雪红,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某。
第三人:明港胜利胶合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熊庭富,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祥斌;审判员:王春勇;审判员:刘书强。
二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审判员:崔仁海;代理审判员:左立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9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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