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光山县电业局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按份责任;雇佣活动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54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余多成

郭毅勇

朱永超

代理律师:

杨庆辉

冷鹏阳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受害人杨某4的死亡是各被告在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的情况下,分别实施的多个行为间接结合造成的同一损害后果。《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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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00480号判决书;
二审: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548号判决书。
2.案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赵某。
原告(上诉人)严某。
原告(上诉人)杨某1。
原告(上诉人)杨某2。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四上诉人)杨庆辉河南紫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电业局。
委托代理人冷鹏阳,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山县光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胡某1。
被告王某1。
委托代理人杨某3。
被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
被告胡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旭珠;审判员:李良应、张崇福。
二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多成;审判员:郭毅勇、朱永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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