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案 共同犯罪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信中法刑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2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曾志民 单位:
本案在定案证据能否证明张某与李某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这一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李某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有三。一是张、李二人事前只是商量逃跑,没有预谋伤人。二是张虽然实施了伤害行为,用木棒击打...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2000)罗刑初字第113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信中法刑终字第11号。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龚某,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回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叶雨辰龚同华信阳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铜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0年4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颜长林江苏省徐州天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永贵;审判员:曾志民;审判员:熊玉和。
二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齐秀;代理审判员:杨荣光;代理审判员:汪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1年2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