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1诉喻某、信阳金海量资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案 不当得利;刑事赔偿;刑事和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买戈良

杜亚平

付巍

代理律师:

李大富

鲁昆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民事法律中的不当得利制度和刑事法律中的刑事和解制度。对于犯罪行为,由于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除自诉案件外,追诉权均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因此,对于非自诉案件的刑事部分,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从这个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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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2)信浉民初字第17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信中法民终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葛某1。
委托代理人葛某2系上诉人葛某1父亲。
被告(被上诉人):信阳金海量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喻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大富、鲁昆,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喻某。
委托代理人彭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凤;审判员:胡晓辉;人民陪审员:郑伶。
二审法院: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买戈良;审判员:杜亚平、代理审判员:付巍。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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